项目名称 | 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5.55%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4SH100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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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714.79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2-04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3-06 |
所在地区 | 闵行区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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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8101.62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2794480463N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备)(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检验检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从事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电子专用设备制造;仪器仪表、机械设备、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电力电子元器件、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线、电缆经营;机械设备;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实业投资;软件开发;工程设计;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制造、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航空航天器及电源系统设计、研发、销售、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上海空间电源研究所 | 72.62 | |||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21.83 | |||
上海交大太阳能发电和制冷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 5.55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732.413774 | 189.685869 | 227.64902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1336.454125 | 2722.391099 | 8614.063026 | ||
审计机构 |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11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8722.069446 | 397.625303 | 399.43415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2138.105033 | 3124.607853 | 9013.49718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交大太阳能发电和制冷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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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04734053806M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55%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5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教育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11000000000136028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交通大学 | |||
批准日期 | 2023-12-22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同意上海交大太阳能发电和制冷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转让所持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714.79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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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包括但不限于: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无 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无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续。 4、其他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14万元交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①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②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 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划款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全额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需同时递交项目公告期内不低于挂牌价的银行存款或财务公司证明原件(或为不同机构出具的证明,则必须是同一天出具的)。 (6)股权转让后的标的公司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一个月内完成本次产权交易涉及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7)本项目公告期为意向受让方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不接受联合受让体。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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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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